申請交通事故案件須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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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需當場通知警方到場處理,且案件有人員死亡 或受傷者,方能於本系統申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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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,得於下列期間登入本署全球資訊網申請提供相關資料:
- (1)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提供現場圖、現場照片。
- (2)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。
- (3)案件「送出申請」後,無法修改資料,如因送出資料錯誤,請於「申請進度查詢與取消」功能取消該申請案件,再次重新申請。(申請案件送出後3天內可取消)
- (4)申請人臨櫃取件應提供網路申請案件之申請編號,並攜帶個人身分證正本,若申請人非當事人,取件時應附當事人之委託書
- (5)民眾以實體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卡號驗證下載檔案,限天內完成下載(例如10月1日通知可領件,則於1至日內下載檔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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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系統僅為申請平台,如有申請及進度相關問題請洽原處理單位詢問。 [處理/領件單位查詢專線]